杭州世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在录用职工彭国发后,在2024年4月至2026年1月期间,未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为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于2026年8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公积金责〔2026〕010969号),责令你单位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彭国发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为职工彭国发补缴单位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10042元。经责令后,你单位在2026年9月18日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政复〔2026〕2175号),维持中心决定。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洁静,联系电话:63962807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