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美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郝晋等2人后,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职工郝晋等2人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33317元(详见附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经事先告知后,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补缴单位应为职工郝晋等2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33317元。如你单位逾期不缴存的,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你单位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我市征信系统。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郝晋等2人住房公积金少缴职工明细表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29日
附件:郝晋等2人住房公积金少缴职工明细表
序号 | 姓名 | 公积金建缴情况 | 应补缴期间 | 单位补缴金额(元) | |
1 | 郝晋 | 已建缴 | 2021.08-2026.01 | 16537 | |
2 | 钟檀生 | 已建缴 | 2021.09-2026.02 | 16780 | |
合 计 | 33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