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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在录用职工汪赛丽后,在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未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为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于2026年6月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公积金责〔2026〕010655号),责令你单位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汪赛丽补缴单位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9169元。经责令后,你单位在2026年7月24日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9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政复〔2026〕1725号),维持中心决定。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蔡容飞,联系电话:89517067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