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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布一批文物执法典型案例②

2026/03/06 1.8w 阅读 530 点赞



“执法普法”

——典型案例之

守护大运河遗产(二)

大运河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受国家、省、市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法律法规的双重严格保护。杭州市于2017年颁布《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19年出台《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或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文物审批手续。



【案情简介】

2022年,杭州萧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拆除原萧山精神卫生中心房屋,在原地块上建设蓝领公寓。新建建筑共计3幢,全部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方案没有经过文物部门审批,被文物部门发现后责令停工。


【处理结果】

萧山区文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6.5万元的行政处罚,3幢违法建筑全部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2025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正式施行,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将处罚条款做出重大调整,处罚额度从最高5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THE END-

杭州文广旅游发布整理编辑
供稿:杭州市文化市场执法监督指导中心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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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