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我市文物执法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工作要求,持续加强文物执法力度,筑牢文物安全底线。正值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社会公众文物保护意识,现选取5起具有代表性的文物执法典型案例陆续公布。
“执法普法”
——典型案例之
守护大运河遗产(一)
大运河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受国家、省、市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法律法规的双重严格保护。杭州市于2017年颁布《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19年出台《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或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文物审批手续。
【案情简介】
2023年,杭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拟在上城区投资建设一处商品房,地块前期经考古勘探未发现古代文物遗迹。拟建设的商品房共计19幢,其中有2幢位于大运河缓冲区内,其余17幢位于缓冲区外。前期,该公司按文物部门要求走审批程序,后却为赶工期,在文物审批手续未全部履行完成的情况下违规先行动工建设,被文物部门及时发现,责令停工。
【处理结果】
上城区文物局根据《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法律依据】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遗产区内确需进行下列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大运河遗产保护有关的工程建设、景观维护、环境整治,历史文化街区整治;(二)防洪排涝工程和水文水质、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三)航道和港口、跨河桥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四)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工程建设。”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缓冲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破坏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工程建设。”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遗产区或者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未按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大运河遗产本体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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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文广旅游发布整理编辑
供稿:杭州市文化市场执法监督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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