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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俞魁榜等7人后,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职工俞魁榜等7人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201456元(详见附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经事先告知后,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补缴单位应为职工俞魁榜等7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201456元。如你单位逾期不缴存的,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你单位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我市征信系统。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俞魁榜等7人人住房公积金少缴职工明细表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11日
附件:俞魁榜等7人住房公积金少缴职工明细表
序号 | 姓名 | 欠缴期限 | 合计欠缴金额 |
1 | 俞魁榜 | 202408-202509 | 13440 |
2 | 张明慧 | 202408-202509 | 16800 |
3 | 吴世平 | 202408-202509 | 13440 |
4 | 周建松 | 202408-202509 | 83040 |
5 | 张卫东 | 202408-202509 | 65376 |
6 | 徐宁 | 202507-202509 | 2160 |
7 | 薛峰 | 202408-202410 | 7200 |
合计 | 2014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