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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郑云泓等4人后,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职工郑云泓等4人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71356元(详见附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经事先告知后,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补缴单位应为职工郑云泓等4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71356元。如你单位逾期不缴存的,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你单位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我市征信系统。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郑云泓等4人住房公积金少缴职工明细表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3日
附件:郑云泓等4人住房公积金少缴职工明细表
序号 | 姓名 | 公积金建缴情况 | 应补缴期间 | 补缴金额(元) | |
1 | 郑云泓 | 已建缴 | 202209-202412 | 11696 | |
2 | 沈丽 | 已建缴 | 202009-202412 | 27240 | |
3 | 钱萍 | 已建缴 | 202008-202412 | 24172 | |
4 | 饶艳 | 已建缴 | 202212-202412 | 8248 | |
合 计 | 713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