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医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在录用职工孔琴霞后,在2023年10月至2025年8月期间,未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为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于2026年4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公积金责〔2026〕010110号),责令你单位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孔琴霞补缴单位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11317元。而你单位在期限内既未履行上述缴存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洁静,联系电话:63962807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