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全市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制定《杭州市企业统计工作分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依据
制定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
三、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所称分类监督管理,是指统计机构以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监管为基础,根据企业统计工作情况,参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分类,并对不同类别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督管理。
所称统计机构,是指杭州市统计局及各区、县(市)统计局。
所称企业,是指在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承担法定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条,对企业统计工作分类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根据企业统计工作及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类(统计诚信)、B类、C类、D类和E类(统计严重失信)5个类别。
二是规定了从公布评价结果、推送信用平台和统计数据查询、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执法检查等统计监督检查频次以及加强指导、督促整改、跟踪问效等方面,进行分类监管。
三是规定了统计机构做好A类(统计诚信)、经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D类、E类(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统计信用信息的公示、修复等工作。
政策原文标题:杭州市企业统计工作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咨询部门:统计执法监督局
咨询电话:0571-85257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