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公积金预责送告〔2026〕06号
浙江光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阮钰标等14人后,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职工阮钰标等14人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584538元,我中心于2026年1月19 日作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整改事先告知书》(杭公积金预责2026030012号)(详见附件),要求你单位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对上述行为进行补缴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中心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整改事先告知书》(杭公积金预责2026030012号)。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1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整改事先告知书》(杭公积金预责2026030012号)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6日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令整改事先告知书
编号:杭公积金预责2026030012号
浙江光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阮钰标等14人后,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欠缴职工阮钰标等14人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584538元(详见附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中心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阮钰标等14人补缴你单位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584538元。如你单位对上述的事实、金额有异议的,请你单位在上述期限内一并向我中心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便于我中心核实。逾期不办理,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证据材料的,我中心将视同你单位对上述欠缴事实、金额无异议,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将你单位的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我市征信系统。
联系地址: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66号瑞鸿大厦10楼
联系电话:89517070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01月19日
附件:阮钰标等14人住房公积金少缴职工明细表
序号 | 姓名 | 欠缴期间 | 欠缴金额(元) |
1 | 阮钰标 | 202408-202509 | 66240 |
2 | 赵伟鸿 | 202408-202509 | 82800 |
3 | 胡忠强 | 202408-202506 | 73920 |
4 | 代凯威 | 202408-202509 | 59328 |
5 | 许超 | 202408-202509 | 30720 |
6 | 李峥嵘 | 202408-202509 | 10080 |
7 | 欧书旺 | 202408-202509 | 69600 |
8 | 李卓帅 | 202408-202509 | 8372 |
9 | 冯嘉嗣 | 202408-202509 | 58320 |
10 | 石少卿 | 202508-202509 | 1440 |
11 | 李升权 | 202509-202509 | 598 |
12 | 尚鹏 | 202408-202509 | 45840 |
13 | 王杏 | 202408-202509 | 10080 |
14 | 胡彦峰 | 202408-202505 | 67200 |
合计 | 5845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