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从高处随手一抛瞬间便可化作“致命一击”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图源网络
近日临平区公安分局星桥派出所查处一起小区高空抛物案件两个玻璃瓶被人接连从楼上抛出险些伤及群众👇👇👇
3月29日17时40分许
星桥派出所接到某小区住户报警
当日17时许
其所在小区有人从楼上窗户
向外抛掷玻璃瓶
当时楼下正有行人经过
性质十分恶劣
接警后
星桥派出所立即指派警力
赶赴现场调查处置
通过现场勘查、走访核实、视频回溯等工作
民警迅速锁定了抛物行为人
某幢3楼住户丁某某
监控画面显示
当日16时59分许
丁某某拉开窗户
接连将两个玻璃瓶扔出
瓶子触地
玻璃碎屑飞溅的四处皆是
证据确凿
民警依法将丁某某
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
丁某某当日在家中看到两个
吃完的黄桃罐头
见空玻璃瓶“碍事”
又嫌下楼扔垃圾麻烦
于是“图省事”直接拉开窗户
将瓶子从3楼扔至小区公共区域
所幸瓶子没有砸中他人
未造成严重后果
高空抛物
绝非单纯的不文明行为
而是事关人人安全的“头顶大事”
丁某某从高层建筑抛掷玻璃瓶
危及他人人身、公私财产及公共安全
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日新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首次将“高空抛物”列为单独的治安违法行为
明确了处罚标准
只要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
无论是否造成后果
都将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警方提醒
高空抛物威胁公共安全是违法行为请广大市民从自身做起互相监督拒绝高空抛物共同守护安全文明家园如发现高空抛物行为请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