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12月23日晚,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在大龙驹坞1号西溪路辅路,因停车纠纷,你以用脚踢的方式,故意损毁马德轩停在该处车牌为浙AEX0351小鹏牌汽车,经杭州市西湖区价格认证服务中心鉴定,涉案的汽车部分损坏于2025年12月23日的杭州市损失价格为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肆元整。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马德轩的陈述、视听资料、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张玥萌、骆杭峰 联系电话:0571-85229395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下街130号
邮编:310000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