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12月04日11时许,你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石马地铁站A口的无障碍电梯处,盗窃王某停放在该处一辆SAVAR7100变速碳纤维公路自行车。后被公安机关查货,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510元,属情节较重。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据此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余一晨、金玉鸣 联系电话:0571-85229395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下街130号
邮编:310000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