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5月19日上午,你在杭州市西湖区枫桦路与江涵路交叉口某生活区内与汪素平发生口角纠纷,后你对汪素平实施殴打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现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宋亮亮 联系电话:0571-87091067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博美路128号转塘派出所
邮编: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