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居民全周期住房消费和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支持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多样化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3月30日制发了《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26〕1号)。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三)浙江省建设厅《2026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2026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及政策工具箱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30万元提高到180万元,职工个人可贷额度不超过90万元,进一步大力支持职工家庭购房贷款需求。
(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倍数由15倍调整为20倍,配套贷款最高额度的提高同步增加职工个人的实际可贷额度。
(三)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一定比例计算:
1.人群类型贷款额度上浮
新市民、青年人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与现有新市民、青年人无房租赁提取优惠政策配套,完善住房公积金对新市民、青年人租购并举的支持。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50%确定,进一步降低多子女家庭的购房成本。高层次人才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50%保持不变。
2.房屋类型贷款额度上浮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认定为绿色低碳建筑的,或者近一年内出售存量住房,“以旧换新”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保持不变。
3.符合上述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享受额度上浮优惠不受次数限制。同时符合人群类型和房屋类型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可按不同类型择高叠加计算,最高叠加上浮比例为70%。
(四)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相应核减贷款次数,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改善性住房需求。本条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五)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所购房屋契税,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总额,有效减轻职工住房消费负担。
(六)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截止签订购买、建造合同后满5年,累计提取次数不超过3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总额。
(七)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规定限额。
(八)缴存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物业费,每年可对家庭名下1套自住住房按实际物业费支出提取1次,家庭当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0元,满足职工家庭物业费支出需要。
四、适用对象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具体细则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六、名词解释
1.新市民为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杭州市户籍不满3年的本市缴存职工;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本市缴存职工。
2.“我市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二孩、三孩家庭,其中,二孩家庭是指同一对夫妻(至少一方为杭州户籍)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二孩的家庭;三孩家庭是指同一对夫妻(至少一方为杭州户籍)2021年5月31日(含)以后生育三孩的家庭。具体以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数据查询结果为准。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信贷管理处方寅 归集管理处吴雅清
联系电话:0571-87566397 0571-87008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