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市级教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为全面落实《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新时代杭州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杭州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及必要性
制定《管理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教育优先发展重大战略要求,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期盼。通过设立市级教育专项发展资金,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集中财力解决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进程中阶段性突出问题,不断优化我市教育发展政策环境,提高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全市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满足杭城老百姓对美好教育的需求。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涉及七个方面,分别为:
(一)设立目的。
(二)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来源于市本级财政预算,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教育事业发展。
(三)项目及内容。
专项资金聚焦“十五五”期间教育资源规划布局重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学前教育补助。包含学前教育(托育教育一体化)综合奖补、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补助。
2.高中教育补助(教育部门主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包含区属公办高中专项补助、民办高中专项补助(奖补)。
3.市教育局其他补助。主要为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队伍建设、西部公共服务优质提升工程、“三名工程”等专项资金补助。
4.市属高校维修改造专项资金。
5.民办技工学校专项补助(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学校)。
(四)工作职责。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本办法所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教育教学设备添置、校舍维修改造、教师教学研究、师资培训、学校日常教学支出等方面(市属高校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有定向用途除外),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和利息、对外投资捐赠、发放本单位人员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六)监督监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及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长期滞留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杭州市教育局计划基建财务处邓冬青,联系电话:89583570;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管理处)姜发利,联系电话:8525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