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省试点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以及省医保局等八部门《浙江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省医保局近日印发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5号)。根据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同城同步同价”改革精神,我市相关医疗机构按要求与省级医院同步执行相关政策。
二、政策依据
1.《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
2.《浙江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24〕15号);
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首轮动态调整方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5号);
4.《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杭医保〔2019〕23号)。
三、主要内容及政策举措
1.提高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项目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整267项医疗服务价格,其中产科、护理类为立项指南落地项目,按《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产科、护理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24号)相关要求执行。
2.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8项项目价格降至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水平,剩余可使用调价总量用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针刺(体针)(≤20个穴位)等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3.理顺市域范围内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完善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间价格梯度关系。按照“同城同价”改革精神,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在杭省级公立医院同等价格;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计价规则按照《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杭医保〔2019〕23号)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分批调整至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水平,并实行价格联动。除立项指南相关项目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6周岁及以下儿童加收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适用对象
调整项目价格适用于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
六、关键词解释
1.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是指仅对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上调或下调。调整不涉及项目的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其他要素。
2.本文件所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以政府(集体)为主举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七、新旧政策差异
1.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对26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2.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6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调整。
3.理顺市域范围内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完善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间价格梯度关系。
八、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人:曾芬芳
政策咨询电话:0571-8958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