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林业水利局的行政检查行为,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围绕《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两目录一清单”的通知》(杭法联办〔2024〕8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是明确检查方式。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应当执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参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执行。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同时一次性开展,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
二是明确检查要求。行政检查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结束后还需要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平等对待检查对象,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明确检查内容。围绕我局中心工作,在本次第一批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中选取了检查频率较高的2项行政检查事项,分别为“对使用林地等情况的行政检查”和“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经认真研究,在分则中进行了细化分解,确认裁量对象、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实质性要件。
三、适用对象
本基准适用于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中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执法人员,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检查的下列对象:
1.经审批同意长期或临时使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登记表并依法取得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建设单位。
四、注意事项
检查实施要求:现场检查须由2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执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履行告知义务,具有回避情形的须及时回避。
问题处理机制:对未发现问题的对象告知结论;对情节轻微的予以告诫或整改;涉及行政处罚的转入处罚程序或移送综合执法局;对重大复杂案件组织集体讨论。
禁止行为清单:严禁要求被检查对象接受特定机构服务;禁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禁止接受宴请、礼金及娱乐安排;禁止违法干预经济纠纷或其他侵害权益的行为。
五、关键词解释
双随机、一公开: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模式。
非现场检查:包括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互联网+监管”等技术手段实施的非现场检查行为。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制度依据,本次系统性制定裁量基准,明确对应法律条文及政策要求,突出依法行政要求;二是检查手段,从偏重现场人工检查进而转变为明确引入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技术,提升智慧监管水平;三是检查对象抽取机制,明确具体比例与频次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职能;四是联合监管机制,明确可联合相关单位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提升检查效能。
解读机关: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解 读 人:法规与计财处 龚哲
联系方式:0571-85255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