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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耿一鸣等4人后,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职工耿一鸣等4人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2570元(详见附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经事先告知后,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补缴单位应为职工耿一鸣等4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2570元。如你单位逾期不缴存的,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你单位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我市征信系统。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耿一鸣等4人住房公积金少缴职工明细表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日
附件:耿一鸣等4人住房公积金少缴职工明细表
序号 | 姓名 | 公积金建缴情况 | 应补缴期间 | 补缴金额(元) | |
1 | 耿一鸣 | 已建缴 | 2025.02-2025.07 | 696 | |
2 | 林仪 | 已建缴 | 2025.04-2025.07 | 589 | |
3 | 兰风娟 | 已建缴 | 2025.02-2025.07 | 696 | |
4 | 李灵智 | 已建缴 | 2025.04-2025.07 | 589 | |
合 计 | 25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