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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潘静萍等4人后,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职工潘静萍等4人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25764元(详见附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经事先告知后,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至今仍未履行整改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补缴单位应为职工潘静萍等4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共25764元。如你单位逾期不缴存的,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自逾期之日起,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你单位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我市征信系统。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潘静萍等4人住房公积金少缴职工明细表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日
附件:潘静萍等4人住房公积金少缴职工明细表
序号 | 姓名 | 欠缴期限 | 合计欠缴金额 | |
1 | 潘静萍 | 202502、202504-202508 | 9600 | |
2 | 郑淑青 | 202502、202504-202508 | 4764 | |
3 | 林新新 | 202502、202504-202508 | 4800 | |
4 | 牛序冬 | 202502、202504-202508 | 6600 | |
合计 | 2576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