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公积金预责送告〔2026〕13号
杭州善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职工于景丽后,在 2019年03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少缴职工于景丽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31896元,我中心于2026年4月7日作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整改事先告知书》(杭公积金预责2026010634号)(详见附件),要求你单位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对上述行为进行补缴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中心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整改事先告知书》(杭公积金预责2026010634号)。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1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整改事先告知书》(杭公积金预责2026010634号)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令整改事先告知书
编号: 杭公积金预责2026010634号
杭州善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录用职工于景丽后,在 2019年03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少缴职工于景丽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3189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规定,我中心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为职工于景丽补办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补缴你单位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31896元。如你单位对上述的事实、金额有异议的,请在上述期限内一并向我中心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便于我中心核实。逾期不办理,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证据材料的,我中心将视同你单位对上述的事实、金额无异议,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根据杭州市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将你单位的相关违法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我市征信系统。
联系地址:杭州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324室
联系电话:89588483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