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纵深推进,企业迁移需求日益增长,其中企业迁移登记涉及市场监管、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等多个部门,实际操作过程存在“多头申请、多次跑动”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决策部署,全力提升企业迁移全过程服务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企业迁移登记实现“一次办、便捷办、高效办”。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
3.《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5〕48号)。
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市监注〔2024〕7 号)。
5.《杭州市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关于印发〈杭州市持续便利企业市内跨区迁移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杭市监联〔2024〕1号)。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主题,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重点部署以下四项任务:
(一)优化企业迁移登记服务质效。一是简化办理环节,企业只需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完成迁入、迁出、变更全流程。迁入地登记机关在线向迁出地登记机关传递《准予迁入调档函》,无需企业持函往返。二是压缩办理时限,企业在市内跨区迁移的,档案移交时间压缩到2个工作日。三是推行全流程网办,多事项一次办结模式,依托省一体化平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结变更登记后,企业迁移信息同步推送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等部门,分类办理相关业务。四是规范办理标准,提供迁移预检服务,自动检测社保、税务、公积金等状态,对不宜联办情形进行提示。
(二)畅通企业迁移涉税事项办理。一是加快企业税务迁移,对营业执照已迁但税务未同步迁的企业,及时提醒办理未结事项,推动能迁尽迁。二是便利涉税办理,企业办结迁移登记后,无需再向税务部门申请,由迁出地税务部门定期批量主动发起迁移流程,对无未结税费事项的企业当月同步完成。企业也可自行通过向迁出地办税大厅或电子税务局发起迁移申请。三是同步缴费登记迁移,企业无社保医保欠费的且不涉及经办机构变更的,办理税务迁移时同步办理社保医保缴费登记迁移。四是延续税费资格,企业在迁出地的纳税信用级别、预缴税款、留抵税额、原享受的税收优惠等资格,自动在迁入地延续享受,无需重新申请。
(三)加强企业迁移五险一金衔接。一是社保变更登记,企业省内迁移,人社部门对无欠费的同步实现社保登记信息变更,无需企业再申请。二是医保变更登记,企业省内迁移,医保部门对无欠费的企业依申请当场办结。三是公积金变更登记,企业市内迁移,无需办理变更手续,可继续使用原有账户;企业省内迁移,依据推送信息为迁入企业完成账户设立,迁出企业按期缴存后自动注销。
(四)健全企业迁移问题监办协调。一是畅通问题反映收集渠道,关注“企呼我应”等平台企业迁移类诉求,分类监测统计,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内响应,复杂问题10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二是分类解决共性问题,对造成企业多次跑动或投诉的个性问题,实行“点对点”督办整改,并推动形成问题解决闭环机制。三是规范税务迁移办理,畅通12366热线等咨询和举报渠道,及时妥善处理企业迁移问题。四是建立协调服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企业服务中心,探索建立企业迁移服务协调机制,提供政策咨询、合规指导、纾困解难等增值服务。
四、补充说明
除存在《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明确不得迁移的其他情形外,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不得限制、妨碍或拖延企业跨区域迁移。企业在省际跨省迁移的,社保、医保、公积金等事项仍按原流程办理。迁移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备案事项的,按原规定执行。
五、实施范围
适用于迁出地和(或)迁出地为杭州市范围内的企业跨区域迁移登记服务。
六、实施时间
自2026年3月27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陈佳敏
联系电话:0571-89582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