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提出“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在放开放宽落户条件的同时,为解决城市租房群体在城镇的落户地问题,加快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户籍管理机制创新,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符合积分落户等入户条件或有本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提供落户地兜底保障,规范公共集体户的管理。
二、制定依据
(一)《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20〕5号)。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通知》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
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公共集体户的设立要求。明确设立范围、地址和途径。根据目前集体户现状以及实际需求,要求各户籍派出所会同镇(街道)、社区根据当地实际设定公共集体户,原则上各街道范围至少设一个,社区按需设立。地址登记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镇地区社区配套用房地址。
二是公共集体户的落户人员。明确6种情形的落户公共集体户人员范围,主要对象除按《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可以落户的人员外,新增:符合市区积分制落户,符合桐庐、建德、淳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居住”条件落户的市外迁入人员。
三是公共集体户的落户规则。明确不同落户条件选择公共集体户落户地址的规则及落户所需材料,并明确了迁出的情形和对拒绝迁出的处理办法,避免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滞留公共集体户。
四是公共集体户的管理。明确公共集体户的管理工作职责,以及申请挂靠公共集体户的程序。由集体户设立单位会同公安派出所共同管理,配合进行人口信息核实,并明确集体户挂靠人员的义务。
五是其他事项。明确公共集体户地址登记规范、户口簿管理职责以及相关应用规定。地址登记必须符合地名规则,户口簿按“谁设立,谁保管”的原则由设立单位统一保管,登记信息仅代表户口登记信息,与经济身份相剥离。
(二)附件。
《挂靠公共集体户申请表》。
四、实施信息
(一)适用对象。
落户公共集体户的人员及管理单位。
(二)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在《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共集体户的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相关改革要求,新增了公共集体户的落户人员范围,细化了公共集体户的相关管理规范。
六、关键词解释
公共集体户:指依托社区或镇(街道)设立的,属地公安机关主管的集体户口,为城镇化进程中解决无产权住房人员落户问题的过渡性户籍登记地址。
积分制落户:指根据流动人口参加居住证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的入户准入分值,允许流动人口户籍迁入的户口迁移政策,适用杭州市区。
“两个合法稳定”条件落户:指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适用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
直系亲属:指与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城镇地区:指户口登记地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方。
依职权迁移: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符合条件的公民户口进行主动迁移的管理行为。
七、解读机关信息
解读机关:杭州市公安局
解读人:俞洁
联系电话:0571-87280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