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浙江省医保局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根据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和“同城同步同价”改革精神,我市医疗机构按要求与省级医院同步执行相关政策。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
2.《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4〕15号);
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33号);
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生育服务包医保支付政策衔接的通知》(浙医保发〔2026〕6号);
5.《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杭医保〔2019〕23号)。
三、主要内容及政策举措
1.规范整合我市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等8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删除“挂号费”等509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计算机图文报告”等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和支付政策总体平移的原则,将177个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A型超声检查”等126个项目按照甲类管理;“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等51个项目按照乙类管理。
2.按照“同城同步同价”改革精神,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在杭省级公立医院同等价格;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计价规则按照《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杭医保〔2019〕23号)执行;除部分项目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与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
四、适用对象
规范整合后的项目适用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适用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政策适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0日起与《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生育服务包医保支付政策衔接的通知》(浙医保发〔2026〕6号)同步执行。
六、关键词解释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医疗服务收费的基本单元,是医疗服务计价、执行、评价的基础。
立项指南价格项目由7个核心要素构成,分别是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加收项、扩展项、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以政府(集体)为主举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七、新旧政策差异
按照全省统一的超声检查、综合诊查、康复、精神治疗、麻醉、血液系统、美容整形、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整合我市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政策,并制定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关项目价格。
八、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人:曾芬芳
政策咨询电话:0571-8958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