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一)落实国家、省战略部署的“关键抓手”。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均已出台政策文件,明确鼓励轨道交通场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当前,杭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516公里,在建152.9公里,实现10个城区全覆盖,TOD综合开发从“试点探索”进入“规模提质”新阶段,成为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站城融合、推动绿色出行的重要抓手。制定《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既是将国家、省战略要求转化为杭州具体实践的重要举措,也是通过制度创新推动轨道交通从“交通载体”向“城市发展引擎”转型的必然选择。
(二)破解TOD开发实践难题的“对症之策”。近年来,在现行政策框架下,我市已建成一批TOD示范项目,但在TOD综合开发实践过程中仍存在土地开发滞后于站点建设、车辆基地选址与开发需求不匹配、做地与开发环节衔接不畅等问题,制约了TOD综合开发综合效益的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项《实施细则》,强化政策集成与专属指标优化,实现“规划—供地—开发”全过程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三)平衡公共利益与市场活力的“制度保障”。TOD综合开发兼具公益性与市场性,需在保障轨道交通功能、公共服务配套的前提下,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实施细则》明确给予适度政策弹性,鼓励科学运用多元化融资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项目开发,确保TOD综合开发项目在切实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城市品质的同时,实现一定经济效益反哺轨道交通建设。
二、制定依据
《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浙江省轨道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轨道交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同时衔接我市其他关于城市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的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分为总体要求和规划、用地、开发管理四个层面。
(一)总体要求:明确边界与职责,夯实协同基础。一是界定用地范围,分别划定站点与车辆基地的TOD综合开发用地范围,明晰与其他城市开发项目的用地边界;二是规范选址原则,要求车辆基地选址于配套相对成熟的近郊并设置站点,提升其可开发性;三是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市区两级、市级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工作推进合力。
(二)规划管理:构建三级体系,优化指标设计。一是建立三级规划体系,对应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线路可行性研究”时序,形成TOD综合开发“专项规划—沿线用地详细规划—上盖地块用地选址论证”全链条规划衔接,细化各层级要点;二是明确规划衔接时序,要求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6个月内完成上盖地块用地选址论证审查,强化工程实施层面协同;三是创新8项规划管理技术指标,如鼓励非住宅用地高强度开发;除住宅用地及商住混合用地的住宅部分外,绿地率可在相应TOD综合开发范围内整体平衡;多种用地性质混合的车辆基地上盖地块,其机动车停车位可进行折减等。
(三)用地管理:强化储备供应,增强市场活力。一是优化出让机制,合理确定出让起始价且不设排他性条款,吸引多元市场主体;二是保障用地供给,将TOD综合开发用地优先纳入经营性用地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三是灵活业态调整,支持商业商务用地在不同业态间合理转换;四是创新立体管理,探索三维地籍模式,明确地上地下权益边界。
(四)开发管理:推动一体开发,强化政策扶持。一是优化开发模式,鼓励车辆基地盖上空间与落地区实行一体化出让,明确地块“应连尽连”的空间衔接要求,提升TOD项目的整体性与便捷性;二是强化政策赋能,将TOD综合开发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在用地支持、审批流程优化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三是完善评价机制,建立TOD项目后评价机制,重点评估建设开发程序、工程技术、经济效益、社会影响、运营管理等情况。
四、关键词解释
城市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是以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或车辆基地为核心,构建轨道交通站点与其他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轨道交通功能与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医疗、居住、产业等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有机衔接的一体化功能区。
车辆基地: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车辆停修和后勤保障基地。
上盖地块:指利用轨道交通站点、车辆基地立体空间建设的地块以及周边不能单独规划建设的地块,具体范围应根据站点出入口数量、分布和地块实际情况确定。
五、施行时间
《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陈志晖
联系电话:0571-85252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