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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非居民用水定额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5/12/24 5.6k 阅读 372 点赞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杭州市发改委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24〕9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杭州市区非居民用水定额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内容有分为适用范围及内容、工作职责、年用水额度的核定及调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缴纳及用途、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减免、实施时间等六个部分。

(一)适用范围及内容。主要规定了细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内容

(二)工作职责。主要规定了市、区两级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的相关职责。

(三)年用水额度的核定及调整。主要规定了年用水额度核定和调整的流程、相关要求以及不予调整的情形。

(四)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缴纳及用途。主要规定了加价水费的缴纳标准、缴纳方式、资金用途及费用复核等内容。

(五)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减免。主要规定了加价水费减免的情形和要求。

(六)实施时间。细则20261月25日起施行

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市政环卫、绿化公共取水栓及公共消防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其他各区、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四、政策举措

(一)年用水额度核定流程和要求具体是怎么样的?

1.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用水户基础数据、实际用水量等相关资料,于每年2完成年用水额度初步核定工作。

2.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核定用水额度后,于每年3月份在市、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用水额度有异议的,用水户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3.公示结束后,用水户年用水额度即正式执行。

(二)年用水额度调整流程和要求具体是怎么样的?

年用水额度经核定确认后,用水户因人员增加、业态调整、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用水量产生变化的,申请调整年用水额度。

1.申请年用水额度调整应当提交材料:

1杭州市非居民年用水额度调整申请表;

2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或节水评估报告书;

3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人员、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改变需增加年用水额度的证明材料。

2.自收到年用水额度调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决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年用水额度:

1)未按照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的;

2)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行业标准的;

3)对内部管网、用水设施漏损,工业企业冷却水、冷凝水排放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4)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未及时更新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调整申请通过新年用水额度剩余月份占全年比例进行折算。

(三)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是和水费一起收吗?

1.用水户超过年用水额度水量的,除按计量缴纳水费外,超出部分按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1)用水量未超过定额20%(含)的部分,按现行水价1倍缴纳;

2)用水量超过定额20%—30%(含)的部分,按现行水价2倍缴纳;

3)用水量超过定额30%的部分,按现行水价3倍缴纳。

2.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从超出年度用水额度月份开始收取,供水企业随当月水费一起收取。

(四)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可以减免吗?

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原则上不得减免。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水管突发爆裂,火灾等超定额用水,可向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减免相应的超定额累进加价费及水量(基本水费不减免)。

1.时间要求。

突发用水事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用水户提交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决定

2.提交资料要求。

1)水管突发爆裂

①提供如天气预报、应急管理部门启动响应相关材料、媒体报道等自然灾害相关材料

水管爆裂照片;

水管维修相关材料:现场维修照片爆管到修复时间记录水管口径照片、维修证明材料(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的,提供维修合同或单据复印件;自己单位维修的,提供管材购买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2)火灾:

火灾现场照片

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记录;

消防用水水量证明材料。

(五)如果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有异议的,用水户以提出复核申请。

1.基本流程。

用水户应及时向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提出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复核申请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作出决定;需要退还加价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决定之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

2.其他。

用水户因人员增加、业态调整、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年用水额度调整导致产生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的,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五、关键词解释

本细则所称的用水定额指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而消耗的新水量。

新水量是指取自自来水、地表水、地下水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不包括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规水量。

年用水额度是指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结合本水资源状况,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给用水户核定的自然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用水指标

用水户年实际用水量为自然年用水量。

一般用水户是指用水以自然年作为计量缴费周期的用户。

临时用水户是指用水计量周期为装表用水起至拆除临时水表或转入正式用水结束的用户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汪国英,电话:0571-85808110,13675868856

颜鲜明,电话:0571-85808120,1895801002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