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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5/12/03 1.2w 阅读 530 点赞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稳定。近年来,随着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功能多元化发展,其燃气使用场景日益复杂,因设施建设不规范、用气行为不标准等导致的安全风险凸显。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燃气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针对性解决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燃气管理中存在的建设标准不统一、责任边界不清晰、隐患整改不彻底等突出问题,我市制定《杭州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管道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通过将安全用气要求转化为刚性管理制度,明确设计与建设单位、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监管部门等各方权责,构建“全链条、闭环式”管理体系,旨在从源头防范燃气事故,提升商业办公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燃气安全保障水平,为城市安全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等国家标准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同时衔接我市商业办公项目规划设计管理中关于管道燃气配套的相关规定。

三、适用对象

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管道燃气建设、供应、使用、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非住宅类项目,工业生产用燃气除外。

四、主要内容

《办法》围绕“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理念,分五个部分明确核心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和“杭州特色”,主要内容及举措如下:

(一)总则——明确各方权责,构建协同管理体系。

1.适用范围与原则:覆盖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燃气全流程管理,确立“安全第一、源头防控、部门协同”管理原则。

2.部门分工:明确市、区(县、市)燃气主管部门统筹管理职责,规划资源、建设、住保房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协同监管,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二)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筑牢安全源头防线。

针对非住宅类项目燃气设施建设不规范问题,提出刚性要求:

1.用气场所合法合规。明确要求用气场所必须严格遵循规划核准的建筑用途及功能布局;不得违反我市有关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管理中关于管道燃气配套的规定。

2.同时建设机制:燃气配套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纳入消防审查范围,杜绝“先建后补”带来的安全隐患。

3.资质与标准管控:要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循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确保建设质量。

4.关键设施技术规范:对燃气调压设施的设置与运维、燃气立管的敷设、厨房耐火隔墙的设置、通风和防爆泄压条件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燃气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压实企业责任,强化供气全流程管控。

燃气经营者作为安全供气的责任主体,需履行三大职责:

1.供气条件检查:不得违规供气,通气前必须开展入户安检,对用气环境、设施合规性严格核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坚决不予供气。

2.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1次入户安检,发现隐患须告知并指导整改;对违规操作(如擅自改装设施等)且拒不整改的燃气用户,可按合同约定停气。

3.隐患处置与报告: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推动问题依法处置。

(四)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责任——明确用户义务,落实安全用气主体责任。

燃气用户作为用气安全第一责任人,需做好三方面工作:

1.制度与人员管理:非居民用户应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操作维护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全设施保障:非居民用户应按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与紧急切断阀联锁;定期检测,做好维护记录。

3.规范用气行为:使用合格燃具(严禁使用淘汰或超期产品),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迁的须向燃气经营者申请。非居民用户燃具须设熄火保护装置,烟气排放符合规范。

(五)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形成闭环执法体系。

构建“全环节监管+多部门联动”机制:

1.在供气环节,燃气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联动,统筹做好燃气经营者服务监管与执法查处。

2.在建设环节,规划资源、建设部门严格审查项目是否按照政府核准要求设计建设;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与属地政府加强燃气工程与特种设备质量监管;住保房管部门督促开发企业落实销售环节信息披露义务。

3.在用气环节,燃气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应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户端安全用气指导与监督。

五、政策问答

Q1:本办法主要管理哪些项目?

本办法主要管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管道燃气供应与使用行为。根据用户类型分类,主要包括商业餐饮、集中食堂等,工业生产用燃气不在适用范围内。

Q2:可以向哪些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提供燃气?

本办法重点从安全角度考虑,规定了用气场所的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项目提供燃气,除需满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外,还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2〕2号)相关要求。

Q3:本办法出台后,商场里的餐饮店还能开通管道燃气吗?

可以。本办法不禁止合法规划的餐饮场所开通燃气。关于所在场所能否开通管道燃气,不取决于整栋楼的性质,而取决于具体场所的规划核准的用途。对于在土地出让和规划审批时就已明确为餐饮功能的合法商业餐饮(如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区、餐饮街店),经燃气经营者勘查评估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开通。

Q4:政策实施前已建成的项目能否申请开通燃气?

在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2〕2号)相关要求前提下,经燃气企业勘查评估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开通;不满足安全条件的,燃气企业指导用户整改直至满足安全条件后,可按规定申请开通;无法通过改造达标的,不可开通。

Q5:燃气设施与用气场所不符合要求需要改造的,改造费用由谁承担?

燃气设施改造费用按照设施权属,谁所有谁承担改造费用;燃气用户与燃气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属于燃气用户权属的管道燃气设施改造,应经燃气经营者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

六、文件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七、文件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梅明明

  联系方式:86418506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