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省级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级层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探索运用行政指导的实践经验,市司法局组织力量制定《杭州市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共二十七条,包括总体要求、指导方式、实施程序、监督检查和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是明确《工作规范》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二是明确行政指导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三是明确行政指导的职责分工。市、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指导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区、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实施本行业、领域的行政指导,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四是明确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合法、合理、自愿、公平公正、公开、信赖保护、方便快捷等七个主要原则,以及行政机关应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原则。
(二)指导方式。一是明确行政指导的六种适用情形,与行政指导的种类(助成型行政指导、规制型行政指导和合作型行政指导)相呼应。二是明确行政指导的具体方式,明确了八种行政指导方式(即引导、辅导、示范、公示、提醒、规劝、建议、约谈)的内涵,鼓励行政机关创新并综合运用多种指导方式,建立“预约式”指导服务、做优“三书同达”等工作机制。同时,明确了确定行政指导方式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三是明确行政指导与其他行政管理方式的关系。行政机关应当把行政指导贯穿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但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另外,明确行政指导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三)实施程序。一是明确行政指导的类型。分为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类型,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相对人的申请实施。二是明确实施行政指导前的要求。实施行政指导前需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并告知相对人指导的内容等,并给予相对人合理的准备时间。三是明确实施行政指导的方式。可采取简便和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的,文书应当载明目的、内容、时间、对象和人员等事项,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依法送达。鼓励运用“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数字化手段实施行政指导,要求定期统计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情况。四是规范约谈程序。对约谈的审批、实施步骤、人员数量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约谈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其中至少1人是执法人员,并进行记录。五是对专家技术论证、指导程序的终止和资料归档等作出规定。
(四)监督检查。一是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指导。二是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并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三是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激励机制,对典型事例总结推广,依法依规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
(五)附则。一是提供示范文书。为便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工作规范》提供了约谈审批表、约谈通知书、约谈书、建议书等文书式样。二是明确施行时间以及原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等内容。
三、新旧政策对比
原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2年3月8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杭府法〔2012〕10号)中的附件《杭州市行政指导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征求意见稿形式存在,对各部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影响了行政指导的优势作用的发挥。现正式出台《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的通知》(杭司〔2026〕33号),明确行政指导的总体要求、指导方式、实施程序、监督检查和示范文书等内容。
四、适用范围
《工作规范》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五、施行时间
《工作规范》自2026年5月1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司法局;
联系人:钟鼎文;
联系电话:0571-8525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