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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划拨用地目录〉工作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4/17 1.6w 阅读 223 点赞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工作的决策部署,2025年6月,自然资源部公布新修订的《划拨用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新修订的《目录》相较2001年原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善了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类型,完善了划拨供地的审查标准和认定机制。为更好贯彻落实《目录》相关要求,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牵头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划拨用地目录〉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提出3个方面8条意见。

二、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划拨用地目录》(自然资源部令第16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

、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概括如下:

(一)妥善做好新老政策衔接。一是各级规划资源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计划编制、项目立项、预算资金安排、供地审查、资产处置等环节认真落实新划拨目录相关规定,同时符合规定用途、主体要求的建设项目,方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是《通知》实施后,规划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供地审查,以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等资产处置审查时,应严格按照《目录》规定执行。是已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非营利性公服配套设施、邻里中心、拆迁安置房用地等建设项目,由原建设单位继续按规定加快开发建设,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用途使用。

(二)明确公服配套设施建设要求。一是强化审查重点。土地用途和用地主体均符合划拨目录要求的“非营利性”的公服配套设施项目,方可划拨供地;项目可由用地单位自行建设,也可以委托代建。二是细化操作路径。区级做地主体做地范围内的各类非营利性公服配套设施建设,由各属地政府按规定自行统筹协调明确建设单位及资金来源。市级做地主体做地范围内的各类非营利性公服配套设施,根据项目立项层级分类明确操作路径,其中:由市级部门立项的,市级应承担的项目建设费用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预算,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拟核拨给市级做地主体的做地核拨资金中结算;由区级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建设费用列入区级政府投资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做地主体与属地政府确认一致的金额,协助区财政局办理资金结算。三是明确邻里中心项目供地要求。功能复合的邻里中心项目原则上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土地,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由做地主体结合片区开发进度负责统筹建设土地出让规划条件论证时,应明确各类用途的具体比例、需移交对象等内容。邻里中心项目各类功能用途均符合划拨目录要求且用地主体为乡镇(街道)或属地政府指定事业单位方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明确安置房用地供应有关要求。一是落实出让供地要求拆迁安置房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具体负责拆迁或安置房建设的单位;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用途只能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土地出让价格由各区按规定评估确定,不得低于基准地价中“政策性住房”的70%。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规定计提后,全额核拨给区财政或市级做地主体二是明确“三个不变”要求。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拆迁安置房与此前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拆迁安置房在安置结算价格、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首次转让或上市交易补缴价款标准等三个方面均保持不变,确保拆迁安置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四、关键词解释

划拨供地: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政策法规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或者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

五、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区范围,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六、实施期限

2026520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马文婧

联系电话:0571-85254426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