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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6/04/17 6.4k 阅读 153 点赞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商业用地改革促进空间精准有效配置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5〕47号)中关于通过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方式对存量空间进行高效盘活的要求,我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针对新形势、新问题、新需求,牵头起草了《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畅通用途合理转换机制,激发市场活力。

二、主要依据

《细则》主要依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商业用地改革促进空间精准有效配置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5〕47号)《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存量空间提质增效行动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5〕21号)《浙江省存量空间提质增效行动方案》(浙自然资发〔202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在国有建设用地上有合法权源证明的存量房屋,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用于发展国家、省、市支持的产业和行业,补齐民生短板,以及完善区域配套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二)明确办理流程。按照“规划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区政府(管委会)组织部门论证并出具联合论证意见——规划资源部门依法出具临改决定——权利人依法到住建部门办理消防审批备案手续”流程办理。

(三)明确申请期限。落实《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首次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应提前申请,且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四)建立负面清单。纳入政府近期改造范围的、位于规划工业控制线范围内的(非生产性配套用房除外)、尚在履约跟踪评估期内的产业用地、用于改作或以任何形式变相用于商品住宅的、用于改作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及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等功能的项目以及按相关建设标准规定必须设置的配套设施用房(空间),不得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五)完善年收益标准。明确规定各地均以向社会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按用途临时改变前后基准地价价差的70%征收土地年收益。确定划拨土地不改变房屋用途用于出租、划拨土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用于经营、出让土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三种情形年收益缴纳标准公式。

(六)建立免缴年收益清单。明确临改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临改用于小型商业服务网点或为周边提供便民服务设施等清单用途的、存量邻里中心及社区配套用房因公共服务使用功能调整需要进行功能切换的、存量商业商务用地业态切换的、用于国家过渡期支持政策相关产业行业的、临改后地价水平不增加的等6种具体情形无需签订土地年收益合同。

(七)明确特殊情形。有合法权源证明的地下空间可参照执行;位于规划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非生产性配套用房,确因产业社区建设需要用于小型商业服务网点及便民服务设施以外其他用途的,可适用临改规定;产业园区嵌入式幼儿园可按既有规定执行。

(八)强化后续管理。严格产权管理,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不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不作为征收的补偿依据。

四、关键词解释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在国有建设用地上有合法权源证明的存量房屋,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用于发展国家、省、市支持的产业和行业,补齐民生短板,以及完善区域配套的行为。

五、实施期限

20265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520日。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赵恒坤

联系电话:0571-85254784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