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实施方案(修订)》(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在2022年版改革试点成效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省市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改革边界、优化改革举措、强化监管责任,持续提升产业园区环评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同时筑牢生态环境管控底线。
一、修订背景
2022年7月,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首次印发《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营商环境改革探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等精神,立足前期改革试点实践,持续释放“放管服”红利,在降低企业环评成本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控高污染、高风险项目,确保产业发展与环境承载力相匹配。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5.《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6.《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
7.《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
8.《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
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
1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
三、修订内容
一是精准划分改革区域。本次《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改革实施范围为杭州市市域范围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园、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新城等产业园区,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等文件要求,明确符合“产业园区管理主体明确、四至范围地理矢量边界清晰,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编制和审查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要求;对入园建设项目污染和环境风险能有效防控,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稳定达标或持续改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没有其他不符合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方案的其他情形”五项要求的园区,可适用《实施方案》。其他在本方案实施前,县(市、区)政府已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二是优化改革模式。取消原“需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包含区域环评),并由属地县(市、区)政府批准”“负面清单”的要求。位于符合要求的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除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外,可降低环评等级。进一步细化方案范围,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明确“列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禁止准入清单,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禁止类的”不纳入改革范围;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明确“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不纳入改革范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明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无机化工、酸碱中和成盐除外),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不纳入改革范围;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明确“产品被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不纳入此次改革;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明确“列入国家及浙江省高耗能、高排放清单的建设项目”不纳入改革范围,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列入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清单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不纳入此次改革。
三是优化公众参与。本次《实施方案》明确涉及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降级审批的,按照降级后环评文件的类别,实施相应的环评审批公众参与规定要求。
四是拓展正面清单内容。修订正面清单,明确豁免清单不包括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衔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内容,对正面清单中部分项目进行修改,保持清单时效性。
五是完善相关要求。强化监管手段、细化各方责任、明确整改要求,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强化属地统筹指导。明确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没有完成的产业园区,要通过制定达标实施计划等措施落实整改。落实园区主体责任。确保园区“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力不突破”,并明确“对列入《正面清单》且位于园区边界,排放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对周边敏感点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从严把关”的要求。优化部门监督管理。新增智慧化监管要求,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在线监控等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明确环评审批、备案意见可依法撤销的情形,及撤销后的法律、经济责任归属。深化建设单位意识。新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将环保与安全生产管控相结合;强调环评文件“真实、客观、全面、规范”的全维度要求。
六是建立政策衔接机制。本次方案中进一步明确,试点方案实施期间,国家、浙江省出台或调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的相关名录、目录、清单进行修订的,根据最新修订版本要求执行。确保《实施方案》与国家、省、市后续政策保持一致,提升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七是延长改革期限。本次《实施方案》明确本次试点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四、关键词解释
(一)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在已完成高质量规划环评并有效落实的产业园区内,单个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或备案)流程可以依据规划环评的结论得到优化简化。
(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三)“双随机、一公开”:在执法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陈天力,陈舒宁
联系电话:0571-8508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