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7月1日印发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杭市管〔2022〕93号)要求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在本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6月15日印发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只需在一地取得许可或备案即可在省内开展经营。跨省经营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6月30日印发的《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只需要在一地取得许可,在省内经营的向行政许可部门报告,跨省经营的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跨省经营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市场监管局的文件与上位的规章、规定存在冲突。
二、制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浙市监餐〔2024〕7号)。
三、主要内容
因与上位规章、规定存在冲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杭市管〔2022〕93号)予以废止,生效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
解读人:王樟平
联系电话:89582633